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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企业新建的太阳能发电项目能否享用企业所得税三免三折半方针

2024-06-19 01:55:48 来源:解决方案

  一、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履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告诉》(财税〔2008〕46号)规则:“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契合有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出资办理相关规则、于2008年1月1日后经同意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出资运营的所得,自该项目获得第一笔出产营收所属交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折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开展变革委关于发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告诉》(财税〔2008〕116号)规则:“太阳能发电新建项目规模、条件及技术标准规则:由政府出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太阳能发电新建项目。”

  三、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针问题的告诉》(财税〔2012〕10号)规则:“一、企业从事契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则、于2007年12月31日前现已同意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出资运营的所得,以及从事契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则、于2007年12月31日前现已同意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获得第一笔出产营收所属交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则核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折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用其剩下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如企业既契合享用上述税收优惠方针的条件,又契合享用《国务院关于施行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方针的告诉》(国发〔2007〕39号)第一条规则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方针的条件,由企业挑选最优惠的方针履行,不得叠加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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