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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碳排放约束政策对我国出口企业的影响以及应对策略

2025-04-22 01:38:57 来源:清洁热能系统解决方案

  通过增加生产所带来的成本、改变市场之间的竞争格局以及影响企业出口市场选择等方式,对我国出口企业的运营和发展带来了诸多挑战。同时,如提升企业碳管理能力和热情参加国际碳市场、推动低碳技术创新等,以帮助我国出口企业在国际碳排放约束政策环境下保持竞争力。

  《温室气体议定书》,由世界资源研究所(WRI)与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WBCSD)共同发布,是全球通用的碳排放核算方法。该方法将企业碳排放分为三个范围:

  范围3则包括范围2之外的所有间接排放,涉及价值链的上下游活动——上游包括:购买的商品和服务、资本货物、与燃料和能源相关的活动、上游运输和配送、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商务旅行、员工出勤和流动租赁资产。下游包括:下游运输和配送、固体产品加工、固体产品的使用、固体产品的报废处理、下游租赁资产、特许经营和投资。

  信息披露是国际碳排放政策的核心要求之一,企业要定期披露其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碳足迹以及减排措施,以增加透明度,并使投资者和消费的人了解其环境表现。

  欧盟于2022年11月通过了《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CSRD)》,要求企业报告其温室气体(GHG)排放,包括范围1、2和3的排放,意味着企业要详细披露直接和间接的碳排放数据,以便全面评估其对气候平均状态随时间的变化的贡献。

  2023年4月,香港交易及结算所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框架下的气候相关信息公开披露规定必须公开范围1、2和3的碳排放数据。

  2023年6月,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ISSB)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S2号—气候相关披露》,要求企业依据《温室气体核算体系》披露范围1、2和3的温室气体排放,并提供范围3排放数据的来源。2023年7月发布了《欧洲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ESRS)》,明确要求企业披露范围1、2和3的碳排放,并要求强制性鉴证,该法规适用于欧盟企业,同时涵盖在欧盟上市或开展业务的非欧盟企业。

  2024年3月6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通过了关于气候信息公开披露最终规则,要求申报人在其年度报告和注册表(包括首次公开募股书)中提供与气候相关的信息披露。

  需提供数字电池护照,涵盖电池制造历史、化学成分、技术规格、碳足迹等信息;

  由于电池产业链涉及复杂的流程和不一样的行业,国内尚未建立统一的碳足迹核算标准与相关数据库,使得国内电池企业在实现上下游数据收集的协同,满足欧盟产品环境足迹(PEF)认证要求等方面存在一定的挑战。

  供应链传导机制指通过供应链下游企业将自身碳排放目标传递给上游供应商,要求供应商降低碳排放,以此推动整个供应链向低碳转型。

  供应链传导对上游企业的碳排放施加了多方面的约束,企业与供应商协同降碳已成为政策趋势。

  按照科学碳目标倡议(SBTi)的要求,企业在制定减排目标时,应对企业的范围3排放做核算,当企业范围3排放占总排放(范围1、2和3排放之和)比例超过40%时,则企业要设定关于范围3的科学碳目标。截至目前,已有1480家企业科学碳目标经过批准,这也代表着这一些企业均提交了完整的范围3排放清单用于审定。此外,2020年,标准普尔500指数中约40%的公司报告了范围3排放,进行范围3的盘查已成为普遍趋势。

  在满足企业供应链减排及客户真正的需求的双重目标下,我国的企业也有必要对范围3的碳排放进行盘查并制定有明确的目的性的减排措施。试点基础上,在全国分两批推广机动车检验标志电子化,为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以及相关行业和管理部门提供电子证照服务。

  从2007年起,法国在不同的政治领导下持续推动进口商品征收碳关税的建议,法国政府多次呼吁设立碳边境调节机制以应对国际市场上的低环保标准。

  2009年,美国众议院通过《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计划对进口的碳排放密集型产品征税,但该政策未能通过参议院。

  2022年6月,美国再次提出《清洁竞争法案》,对某些碳密集型行业的商品征收碳关税,截至2023年6月,美国CBAM仍存在不确定性,其最终的原因在于全国统一的碳定价或碳交易机制欠缺,可能被视为进口关税从而存在违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风险。为此,美国《清洁竞争法案》跳出思维定式,直接以美国相应产品的平均碳含量为衡量基准,采用弱化碳成本量化的形式简化全国性碳税的复杂进程,以最低成本、最快时间构建起CBAM体系,并逐步受到两党支持,至此,美国版碳关税也正式提上议程。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作为欧盟《欧洲绿色协议》的组成部分,于2019年将碳关税纳入其未来三年的工作规划,2023年4月获得通过,2023年5月15日正式生效,成为全世界首个实施的碳边境调节机制,2023年10月1日进入三年过渡期,预计将在2026年全面实施。

  在此背景下,英国、加拿大和日本等发达国家也都表示支持,并着手研究碳关税措施。日本更是积极推动建立美欧日三方合作框架,计划对来自环境标准较低国家的进口商品征收碳关税,并在日本本土通过了引入碳定价制度的草案。

  近年来,包括美国、韩国和法国在内的多个国家已采取了一些隐形的碳壁垒措施。例如:美国在提高进口化工和石油产品的附加税时,虽然未直接提及碳排放,但这些措施实质上是针对高碳排放产品;欧美等国家还出台了一系列对光伏产品的碳足迹要求,加强了进口产品的环境标准。

  根据国新办发布的2023年全年进出口数据,机电产品仍然是我国出口的主流产品,占我国出口总额的58.6%;被称为“新三样”的电动载人汽车、锂离子蓄电池和太阳能蓄电池的出口总额首次突破万亿元大关,达到1.06万亿元,增幅达29.9%;船舶和家用电器出口分别增长了35.4%和9.9%;劳动密集型产品,如纺织、服装、鞋类和玩具等,出口占比为17.3%。

  值得注意的是,2023年,进出口贸易中,非公有制企业占进出口总值53.5%,外商投资企业占30.2%,国有企业进出口仅占16%。

  根据最新研究数据,中国工业产品的碳排放强度范围为0.6~7.5公斤碳/欧元,各类金属、非金属矿石及其制品碳排放强度较高,轻工业产品和机电产品碳排放强度较低,焦炉产品、铁矿石、天然气和部分有色金属的碳排放强度低于欧盟等发达国家。

  我国对欧盟的高碳产业出口以钢铁和铝等重金属为主,其中钢铁产业占据高碳产业出口的42%,铝产业则占27%。尽管碳关税覆盖的别的行业在总出口额中的占比比较小,但其绝对值仍维持在高水平。

  从行业影响来看,虽然目前碳关税仅涉及九个行业,但通过一般均衡效应,可能对整个经济体产生一定的影响。根据有关数据,碳关税将使中国钢铁和铝业出口成本增加6.8%。宝钢股份《2021年气候行动报告》预测,按每吨二氧化碳80欧元的税率征税,企业每年将需缴纳约合人民币2.82亿~5.64亿元的碳边境税。

  国际碳排放约束政策通过碳税、碳交易等方式增加了企业的生产所带来的成本。对于我国出口企业来说,尤其是碳排放强度较高的行业,如钢铁、化工和水泥等行业,生产所带来的成本的增加将直接影响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国际碳排放约束政策的实施将改变市场的竞争格局,碳排放强度较高的企业将面临更加大的成本压力,而那些碳排放强度较低或积极采取低碳技术的企业则可能获得竞争优势,这将促使我国出口企业加快低碳转型,以适应新的市场之间的竞争环境。

  碳排放约束政策的实施将影响企业对出口市场的选择,对那些对碳排放要求较严格的市场,如欧盟市场,我国出口企业将面临更加大的合规压力。因此,企业可能会转向对碳排放要求较宽松的市场,以减少合规成本。

  企业应加强碳管理能力,进行碳盘查,“摸清家底”以便做好碳中和路径规划,制定全面的碳管理策略,包括建立碳排放数据监测系统,实施碳减排措施,做产品碳足迹核算、以及进行碳排放绩效评估等。

  技术创新是应对碳排放约束政策的关键,我国出口企业应加大对低碳技术的研发投入,提升生产的全部过程中的能源效率,减少碳排放。同时,企业还能够最终靠技术合作与交流,借鉴国际先进的低碳技术经验。

  企业应热情参加国内外碳市场交易,通过购买碳排放配额来弥补自身碳排放配额的不足。

  国际碳排放新规对我国出口企业的影响深远。企业要从建立碳排放管理制度、推动低碳转型、利用外部专业力量等多个方面出发,采取综合措施以减轻新规带来的影响,并提升自身的国际竞争力。政府也应提供对应的支持和指导,帮企业适应国际碳排放新规,保持和提升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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